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画境迁西、经济强县、乐享之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0〕217号)和《唐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21〕24号)要求,我县制定了《迁西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县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制定措施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合理性,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更快捷、更便利。
坚持协同推进原则,践行系统观念,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十政务服务”、“证照分离”等工作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平稳有序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组织工作,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县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经县政府审定后,形成我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省、市、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县政府同意,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各乡镇(街道)在省、市、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需经赋权的县直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同意,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二)合理确定适用范围
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需要获得申请人特别授权。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告知承诺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各乡镇(街道)编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的办事指南、制作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须经赋权的县直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县直各赋权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指导监管,规范管理,做好工作衔接,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事项。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县直各部门应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发函核查、现场核查等事中事后核查办法,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应对审批决定负责,承担审批环节的资料核实、信息查证等责任。对做出告知承诺审批的决定,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推送至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应当在审批部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推送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可研究采取联合执法的模式,积极有效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公示平台”、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撒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信息联通共享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监管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和省市、下联乡镇(街道)、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县直各部门要积极与市直部门沟通,及时解决县直部门与市直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县大数据中心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加强行政协助
《唐山市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出台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政协助核查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稳步推进。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信息化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加强信用监管
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唐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加强风险防范
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完善信用预警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办理行政事项前依托信用中国(唐山)网站主动查验申请人信用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三、相关附件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称: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______ 行政机关(公章):______
日期:______ 日 期: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书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定。)
附件2
联络员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络员姓名 | 所在科室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3
迁西县XX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不实行原因 | 备注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附件4
迁西县XX部门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样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含具体条款)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 备注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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