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调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办理事项
竣工验收阶段办理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配建教育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特殊场所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抗震设防要求专项验收、配建教育设施、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和“多测合一”、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公共设施接入、地名办命名批复。
三、涉及部门及单位
(一)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
(二)参与部门及单位。包括: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国家安全、教育、体育、卫健、民政、消防、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气、供热、供水、排水、供电、有线、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四、工作原则与分工
(一)工作原则
1.本阶段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网协同、一站服务”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环节、精简要件、提高效率、便利办事。
2.竣工验收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依托唐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审核、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
3.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尽早发挥建设效益,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工作分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2.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办理、提交本阶段所需各项申报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3.联合验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分别出具验收结果。
五、协调机制
(一)协调申请。竣工验收阶段遇到的问题,首先由建设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遇到的问题及基本需求等。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验收单位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及时协调解决。
(二)协调解决。验收单位认为本单位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验收单位的问题,向牵头部门提出协调。牵头部门召开专题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召开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跨阶段的事项应会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形成最终协调意见。
(四)督导落实。各责任单位根据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反馈。牵头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议议定事宜进行跟踪督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重点项目各单位要开启绿色通道,点对点服务,加快各项手续办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牵头部门和验收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和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阶段之前进行阶段内各事项的咨询。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牵头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协调、督办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四)建立督办检查机制。本阶段各事项统一纳入政务服务监管体系,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牵头部门跟踪、督办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并对阶段内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019年6月20日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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