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政办发〔2019〕1号)和《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迁政函〔2015〕8号)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组织六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国家安全、教育、体育、民政、卫健、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气、供热、供水、排水、供电、有线及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规定的9个工作日完成对建设项目的验收。
联合验收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明确具体验收内容和验收材料,并在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六方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完成“多测合一”。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依托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全程实行网上办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图审等各方验收后,竣工验收备案前,申请联合验收,办理流程如下:
(一)统一受理推送( 1个工作日完成)。
1.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填报《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并按照要求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后,统一受理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推送至各相关验收单位。
(二)资料审核( 4个工作日完成)。
各相关验收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合格的即时确认。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需重新申报。
(三)现场验收( 3个工作日完成)。
资料审核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现场验收,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反馈建设单位,联合验收条件合格的,出具《迁西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需整改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单,建设单位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需重新申报。
(四)统一回复( 1个工作日完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迁西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加盖联合验收专用章后,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各相关验收单位须严格遵守联合验收的各项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联合验收工作,服从统一安排,及时参加各项活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
第九条牵头部门会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对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件:迁西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迁西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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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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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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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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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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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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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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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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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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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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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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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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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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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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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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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基本情况 |
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组织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国家安全、教育、体育、民政、卫健、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气、供热、供水、排水、供电、有线及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竣工进行了联合验收,年 月日,在建设单位会议室召开了联合验收会议,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该项目联合验收情况作出验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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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验收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通过审查相关资料,现场核验,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联合验收。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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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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