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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8 14:28     来源: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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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二、实施机构:迁西县行政审批局

三、受理部门:投资项目科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令公布,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3.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注:《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中,“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在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列为“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县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不符合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审批局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县审批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县审批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具体条件要求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提交齐全。

六、申请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三)规划条件及红线图

七、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公地址:迁西县隆景家园南区307#商业综合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项目科

(三)办公电话:0315-5668841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0315-5668870

十一、救济途径

申请人如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证照发放

通过窗口取结果或者快递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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