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实施机构:迁西县行政审批局
三、受理部门:投资项目科
四、设定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发〔2014〕1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具体条件要求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提交齐全。
六、申请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资料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七)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公地址:迁西县隆景家园南区307#商业综合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项目科
(三)办公电话:0315-5668841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0315-5668870
十一、救济途径
申请人如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证照发放
通过窗口取结果或者快递邮递。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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