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实施机构:迁西县行政审批局
三、受理部门:投资项目科
四、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六)《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冀政发〔2015〕8号)
(八)《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
(九)《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唐政办〔2014〕12号)
(十)《关于印发<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非国家法定工作日预约服务暂行办法>、<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延时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办〔2014〕26号);
(十一)《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受理制度><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容缺受理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权限行使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职权。
(二)具体条件要求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提交齐全。
六、申请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时间: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公地址:迁西县隆景家园南区307#商业综合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项目科
(三)办公电话:0315-5668841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0315-5668870
十一、救济途径
申请人如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证照发放
通过窗口取结果或者快递邮递。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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