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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8-17 09:20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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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

具体用途

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

开具单位

1

居住证明

暂住人口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和办理驾驶证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县公安局

暂住地派出所

2

使用性质证明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八条第一款

 县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大队;根据具体救险性质分别由县水务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开据证明

3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个人的姓名、单位的名称以及身份证号码变更后,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二十条第一项

 县公安局

个人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据;单位证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据

4

文化部门开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

《河北省公安机关关于<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

县行政审批局

5

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第二款

 县公安局

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派出所

6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变更证明材料

确认参保人员基础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8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相关部门

7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员公证材料

终止参保后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支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8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居(村)委会、公证处

8

参保人员历史缴费资料、证明

核定参保人员退休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49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原参保单位、原参保社保经办机构

9

离退休去世人员亲属申请遗属补助审核表

用于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困难补助领取条件

1.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65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居委会(村委会)、死亡所在单位

10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3.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00号)第五章,第五节,第70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

11

死亡失业人员与享受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的关系证明

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用表目录第12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

12

未就业证明

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51号)

2.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唐人社字〔2012〕33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78号)

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2〕104号第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

13

担保人证明信

确认担保人工作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银石发〔2017〕69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担保人所在单位

14

灵活就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

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第二十二条

2.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唐人社字〔2012〕33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区、街道

1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工作经历证明和服务基层四项目证明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资格

复审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考生服务单位

16

股权转让人员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直系亲属证明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17

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第3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2014〕4号第四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西分中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18

房产过户人员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亲属死亡证明

房产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19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抵税的注销车辆号牌或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退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39.5)

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

20

河北省水资源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缴纳水资源税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21

办事群众办理招拍挂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地类证明

招拍挂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迁西县税务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

继承人有权提取公积金的证明

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43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西分中心

   公证处

2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第41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西分中心

县级以上医院或劳动鉴定委员会

24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办事处)

25

无犯罪记录(情况)证明

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冀公治[2016]21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县司法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教龄补助认定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12〕37号)

县教育局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26

亲属关系证明

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证明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冀公治〔2016〕21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县司法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基层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村(居)委会

 

27

死亡证明

继承公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号,《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

 

县司法局

医院、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28

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公证使用

《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司通〔2016〕16号

 

县司法局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9

中考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考生证明;中考“四侨”考生证明

中考照顾10分

{C}1.{C}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升学、招工考试照顾10分办法的通知》(冀育联字〔1997〕第6号)

{C}2.{C}《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

县教育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政府侨务办公室

30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二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3条、第55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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