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2-14 10:39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迁政通〔2018〕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五保供养中心、光荣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繁华街道、剧影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县公安、安监、供销、市场监管、交通、宣传、住建、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