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迁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迁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县政府各部门;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十、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处)实行主任、局长、处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建设为民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法治政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各项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改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纠正、撤销。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规划计划、重要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要建设项目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委决定。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等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栗乡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省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县重大项目安排、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位副县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进行督查,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项工作的具体督查,各乡镇乡镇长、栗乡街道办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地、本部门工作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督查工作领导抓、抓领导的推进机制,构建全县上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整体运作的“大督查”格局,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县政府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围绕县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六、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县监察委员会的监察。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委、处)主任、处长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各部委、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其他部门行政正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五)听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栗乡街道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按议题情况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旁听会议。
实行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八、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受县长、副县长委托的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各位副县长前段工作总结和近期工作安排的汇报,县长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县长碰头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
四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凡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召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委托主任、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对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再提交常务会议决定。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国家、省、市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县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若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会议纪要应当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和所涉及的其他副县长会签后再发。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四、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五、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栗乡街道。副县长按分工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要求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健全完善“无会月”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减少参加人员,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列明理由退回呈文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五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要进行前置征询和审核,由起草部门提前按程序征询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或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修订完善后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必要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否则,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重要事项尤其是涉及资金方面的要提前与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沟通后方可报送。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请示性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分管主任审核把关后按有关程序呈报县政府领导处理;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的文件上批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后报县政府决定。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县政府不处理越级请示、报告。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居委会)及不属于县政府管理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必须呈报的,须以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报送。
对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公文,县长和副县长要抓紧研究,分管副县长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其他相关副县长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示的事项。属县政府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处理,杜绝文来文往、批来批去,矛盾上交、责任上移,切实提高效率。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和乡镇长、栗乡街道办主任出差(离开迁西)、休假的,应当事前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假,并书面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八、严格县政府印章管理,认真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需用县政府印章(含钢印)的,必须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其中:1.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用印必须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2.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反馈意见,向上级申报试点或参加评比,颁发聘书或制作牌匾,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或责任书等重大事项,由县长审批。3.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发工作联系函(含邀请函)、向市直单位反馈意见、发布单项表彰通报或颁发奖状等一般性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审批。
凡荣誉证、工作证等证件用印必须由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并做到份数与名册相符。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审批的用章事宜,申请人要取得审批人授权后代为签批或事后补签。
审批人已做同意批示或签字文件用章事宜,可直接用印。
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做到安全、保密。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车辆、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简化规范公务接待,切实做到简约、俭朴,不得奢华。不得违反规定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县长因公出访须事先书面请示市长同意,经县政府、县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市委审批。副县长因公出访,经县政府、县委同意,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出访,经县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副县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出访,经县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外商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统战部或县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县政府派出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办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迁政〔201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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