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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3-20 10:24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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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通〔2017〕3号

为切实保护鸟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通告》(唐政通字〔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二、根据河北省关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规定,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所有时间禁止猎捕所有鸟类等野生动物。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鸟类、破坏鸟类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生息繁衍活动的;

(二)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不避让鸟类迁徙路线和栖息地,对鸟类迁徙、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出售、购买、利用鸟类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制品发布广告的;

(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五)运输、携带、寄递鸟类及其制品的;

(六)各类饮食经营场所利用鸟类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

(七)食用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鸟类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鸟类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尽职尽责,努力形成保护合力。

四、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把爱鸟护鸟宣传教育列入公益宣传范畴,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以及鸟类科普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养成爱护鸟类的良好习惯。

五、对于因保护鸟类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县、乡镇两级要建立鸟类保护举报制度,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凡举报案件,受理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处理。县级举报电话:5617251、561276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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