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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县城区烧烤食品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6-27 09:45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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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通〔2016〕6号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整治规范县城区烧烤食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店入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县政府将组织住建、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县城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查处。

    三、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提供场地的,由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烧烤食品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六、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对拒不接受县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烧烤食品经营者,由县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遵照本通告,依法整治规范辖区内烧烤食品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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