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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迁西县县城规划区及园区农宅建设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3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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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迁西县县城规划区及园区农宅建设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迁西县县城规划区及园区农宅建设规划

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栗乡物流产业聚集区、现代农业高科技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农宅建设规划审批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迁西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共迁西县委、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实施方案》(迁西字〔2014〕5号)、《迁西县建成区自主改造暂行办法》(迁政发〔2014〕8号)、《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迁西县栗乡物流产业聚集区规划》、《迁西县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园区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县城规划区和园区内农宅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农宅建设管理

(一)主城区

1.主城区农宅管理范围包括17个村:

兴城镇: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照燕洲村、沙岭子村、白堡店村、新立庄村、大黑汀村、台头村、城西峪村、赵庄子村;

旧城乡:郭沟村、龙王庙村、旧城村。

2.县城主城区内兴城镇所属村庄不予审批宅基地,对村民申请新建农宅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依据《迁西县建成区自主改造暂行办法》(迁政发〔2014〕8号),通过城中村自主改造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问题。

3.因项目建设需拆迁的,一律通过异地置换(按比例)及自主改造另选址统一规划建设住宅方式或货币补偿形式解决村民住房问题,不再安排宅基地。

4.对村民的危旧住房,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须按照鉴定结论,并按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进行建设。

5.县城主城区内旧城乡所属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依据《滦水新城北岸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迁政〔2012〕33号)解决村民住房问题。

(二)非主城区和物流园区

1、县城非主城区和物流园区农宅建设管理范围包括13个村:

兴城镇:北观村、小黑汀村;

白庙子乡:沙岭沟村、乔庄子村、李兴庄村、翻鞍寨村、喜峰寨村、半壁店村、员庄村;

旧城乡:白沟村、唐沟村、荆子峪村;

东荒峪镇:桃木峪村。

2、上述村庄可按规划审批宅基地,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划,按“一户一居”方式审批宅基地;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按“一户一宅”方式审批宅基地。

3、上述村庄村民持有宅基地手续且尚未建成农宅的,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上述村庄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或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新民居住宅楼的,按照《迁西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持续健康推进新民居建设的意见》(迁统委字〔2014〕41号)执行。

5、上述村庄按“一户一宅”方式审批宅基地的,须符合城乡规划、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应首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其次要紧邻村庄旧址进行建设。

(三)经济开发区中区

1.经济开发区中区包括东河南寨村、西河南寨村、田家店村3个村。

2.东河南寨村、西河南寨村不再审批宅基地,村民申请新建农宅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以通过城中村自主改造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民住宅楼,解决村民住房问题。

因项目建设需拆迁的,原则上一律通过异地统一规划建设或按自主改造办法进行统一建设安置及货币补偿形式解决村民住房问题,不再安排宅基地。

对村民的危旧住房,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须按照鉴定结论,并按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进行建设。

3.田家店村可按规划审批宅基地,审批方式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县城非主城区内村庄农宅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济开发区西区、东区、农业园区范围内农宅建设管理

1.上述园区农宅建设管理范围包括21个村

三屯营镇:王珠店村、牌楼沟村、东贾庄子村、新兴村;

白庙子乡:八里铺村、白庙子村、横河村、黑洼村、果庄子村;

新集镇:东岗村、西岗村、河东寨村、北董村、姚庄村、吴庄村、学房峪村、陈金沟村、小付庄村;

尹庄乡:忍字口村、赵庄子村、船庄村。

2.上述村庄在园区内可按规划审批宅基地,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划,按“一户一居”方式审批宅基地;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按“一户一宅”方式审批宅基地。

3.上述村庄村民在园区范围内持有宅基地手续且尚未建成农宅的,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上述村庄具备建设村民住宅楼条件的,或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建新民居住宅楼的,按照《迁西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持续健康推进新民居建设的意见》(迁统委字〔2014〕41号)执行。

5.上述村庄村民按“一户一宅”方式审批宅基地的,须符合城乡规划、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应首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其次要紧邻村庄旧址进行建设。

6.三屯营镇区北街、东街、官园、宝湖、南关、西关、戏楼、井泉八个村农宅涉及占用园区范围用地的,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三、县城规划区、园区范围内新建农宅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村委会同意并由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含宅基地拟选位置图,住宅建筑设计方案(二层以上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后报县政府,出具规划意见后抄送县土地主管部门;

(四)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土地主管部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通知单。

四、其他要求

(一)相关乡镇政府要做好农宅建设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农宅选址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二)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对农宅新建、改建、扩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无条件予以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西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迁政〔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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