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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2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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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发〔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县广大参保单位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权益,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唐政函〔2014〕185号)和唐山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以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划拨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唐医统办〔2014〕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一)设定最低缴费年限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县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2002年1月1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县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

(二)调整缴费比例

1.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三)缴费办法及待遇

1.本通知执行前参保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办法及待遇:

(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为职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须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4)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2.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办法及待遇:

(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须为职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按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参保单位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须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不再缴费。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医保费。

(4)由外省市转入我县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县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规定的年限,且在我县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缴费。

(5)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6)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3.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费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办法:

此类人员原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继续缴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其保险费来源和缴费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A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B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后,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取消门诊特殊疾病乙类药降低10%比例的规定,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分甲乙类,均按照80%比例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由10%降低到5%。

(三)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划拨个人账户比例。45周岁以下人员由4.5%提高到5.5%,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由5.4%提高到6.5%,退休人员由6%提高到7%。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实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具体标准为:学生类居民40元/年,非学生类居民50元/年,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4年。

(二)统一起付标准、提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转外就医1000元。

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在二级医疗机构(县城区医院、部分市区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在三级医疗机构(市工人、煤医附属、开滦医院)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统筹区外就医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学生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非学生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万元。

(三)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到1000元。

    四、工作要求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实施“单基数”征缴,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居民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工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主动推动工作开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提前制定业务流程,认真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吃透政策,熟练运用政策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服务;做好参保单位、参保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准确执行政策。县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将提高缴费比例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及日常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各参保单位要准确登统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核算视同缴费年限,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丰富宣传载体,拓展宣传形式,拓宽宣传平台,将政策宣传工作延伸到企业、社区,与参保职工和居民面对面沟通、释难解疑,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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