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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0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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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2015〕3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唐政法办函〔2015〕1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县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1.不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市场统一等原则的;

2.在项目审批、人才引进流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规定的;

3.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将工商登记作为前置审批的;

5.规范的事项已经消失或者制定的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的;

7.制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

8.其他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要求的内容。

二、任务分工及报送要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分工,各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县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由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者保留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已有新文件适用的注明适用的新文件,已经被新文件废止的注明新文件的文号,填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格(见附件2)中的相应表格,于2015年5月27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表格可从邮箱下载)。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统一清理上报。 

(二)各乡镇政府、栗乡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公布,填写各地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清理结果于2015年5月27日前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请将清理工作相关表格、规范性文件复印件、电子文档(附件表格需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一并按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5612154;邮箱:qxfzk105@163.com,密码:5612154)。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做好领导和督促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负总责,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抓好工作落实。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严格标准,认真细致,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时报送清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中如有遗漏的,起草或执行单位应添加到目录中,一并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严格执行有效期制度。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实施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实施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计算;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修改后公布之日起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检查,对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期满前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后执行;超过有效期不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请各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及后续评估,提前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准备工作。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格

          3.各地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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