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政办发〔20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良好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属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二、行业管理
(一)县域内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二)县交运、水务、教育、卫生、农牧、民政、工信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管;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建设项目需经县住建部门许可施工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的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和监管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三、消防、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管理
对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项目监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县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特种设备、气象等安全监管。
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等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监管。
(一)各乡镇、经管委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到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二)县域内凡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制止其非法行为。
(三)县域内凡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规委办负责会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制止其非法建设行为。
(四)县域内凡已办理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会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制止其非法建设行为。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法监管,严把每一道工程建设许可关。建设工程互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要互相把关,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治理,杜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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