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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迁西县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09:02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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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函〔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迁西县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迁西县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发挥服务业统计的监测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8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函〔2015〕1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按照“科学完整、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加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度。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我县实际,研究建立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行业划分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反映我县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

(三)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和咨询服务。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密切监测服务业发展态势,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发挥好服务业评价的激励引领作用,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由统计、编办、财政、人社、工商、国税、地税、民政、人行、住建、教育、卫生、水务、商务等部门参加的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全县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于3月31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统计局办公室。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统计部门:负责对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和业务指导,健全完善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协调各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和调查项目,完善业务操作规范和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抓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开展督导检查,提高部门统计整体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工商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变动资料。国税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第三产业营改增税收收入,交通运输营改增税收收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收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收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改增税收收入等资料数据;按季度、年度提供分行业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地税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的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第三产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未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营业税增长速度,未改征增值税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未改征增值税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未改征增值税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税增长速度等资料数据;按季度、年度提供分行业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全部财政收入、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全部税收收入等资料数据。人行迁西支行: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数据。住建、教育、卫生、水务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劳动工资、财务状况等资料数据。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人社部门:负责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三)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平台,形成共建共用机制,为各有关部门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基础。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现有部门数据交换系统,把服务业统计纳入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在统一平台上直接报送、发布、查询和使用数据,提升政府统计的整体效率。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服务业统计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抓手,与加快发展服务业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扎实开展。各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列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发挥职能优势,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落实好承担的工作任务,主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归口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随着服务业的发展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服务业统计所需工作经费和抽样调查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统计部门要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的机构,配备与加快发展服务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栗乡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科室的,要确定牵头单位,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考核督导。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政府将把服务业发展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督导检查,定期考核、通报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促进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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