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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09:01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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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函〔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

  第二条 对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五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优先进行系统化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条 县财政拨付专项经费支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摸底调查、证书制作、文件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和专家论证及用餐、交通、住宿等。

  第四条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作为获得农业项目奖补的必要条件。

  1.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建农产品深加工或市场型项目,经县政府审批立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投产见效,和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报县政府审核后予以重点扶持。

  2.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1)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土地流转规模500亩以上,建设达到“五有”标准(有智能联栋温室、有生产设施棚室、有农产品加工厂房和设备、有休闲观光设施、有餐饮住宿设施),具备农产品开发带动、科技示范、休闲旅游观光、教育培训四大功能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经验收达到农业园区建设标准的,享受农业园区配套优惠政策。

  (2)农业示范园建设。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农业示范园,对经审批立项,在经县政府组织验收后,可列为重点农业示范园予以重点扶持。

  休闲农业园,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农业功能分区布局的;

  设施农业园,实现“四统一”(统一土地流转、统一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销售、统一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设施农业标准园区标准,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单棚占地面积在0.5亩以上的标准化砖混钢架结构日光温室,当年投入使用的。

  3.扶持规模养殖大户。经审批立项,符合农业功能分区布局,按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对当年新建1000头以上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200头以上标准化肉牛规模养殖场、30000只以上标准化肉(蛋)鸡规模养殖场且配套建设大中型沼气池、现代奶牛规模养殖场区配套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和标准化挤奶大厅的奶牛养殖场(园区),经县政府组织验收后可列为典型养殖大户予以重点扶持。

  4.扶持造林绿化工程。

  (1)社会造林。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按照县林业部门制定的造林绿化规划,在主干线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及经县政府批准的重点规划区,积极引导农户造林绿化,树下限种矮秆作物(花生、甘薯、豆类等),经县林业、农牧部门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列为发展林下经济先进典型示范户,给予重点扶持;

  支持经济林精品示范工程建设,按照经济林技术建设规范,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集中连片单户面积达到50亩以上,联户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达产见效的,经县林业部门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列为重点经济林精品示范工程,给予重点扶持。

  (2)高山远山造林。按照县林业部门统一规划设计,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造林面积500亩以上,经县林业部门组织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列为荒山绿化典型,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落实新型职业农民争先创优的奖励。对争创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并获批为国家级五星级农庄的,达到绿色食品标准并获得使用标识的,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当年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当年集中连片流转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给予适当扶持。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各涉农部门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涉农院校联系,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发挥高端规划、研发、引领、指导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部门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第八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优先享受国家相关产业贷款优惠政策扶持。

  第九条 落实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其经营收入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政策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简化手续,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农民创业和扩大生产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

  第十三条 优先申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暨科技合作项目。设置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基地,对科技水平高、示范效果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学员,在获得资格认定后,可纳入县职教中心中专培训计划,经考核合格,县职教中心将颁发中专证书。

  第十五条 由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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