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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08:59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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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函〔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工作思路及要点》、《河北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冀农计发〔2014〕19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速我县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特点,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思想理念先进,创业能力较强,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有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人员从事农业活动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要件,是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农牧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迁西县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男性年龄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二)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业职业技能服务相关经验,从业稳定性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自愿接受新型职业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四)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水平高于我县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五)具备现代农业理念与知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无违反职业道德和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划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各类型基本认定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型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累计接受不少于12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有适度生产经营规模,掌握一定的资源和农业生产技术,有较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2.专业技能型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累计接受不少于56个学时的专业培训,稳定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为农业工人或农业雇员,认定的种类主要为动物繁殖员、动物饲养员、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等当地主导产业中的专业技能人员。

3.社会服务型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累计接受不少于56个学时的培训,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对符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优先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各行政村组织报名,各乡镇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报送县农牧局,并需提交以下认定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复印件);

4.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规模、场所、内容和收入材料等;

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审认定。由县农牧局牵头,在乡镇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县的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示公布。认定结果由行政村、乡镇和县三级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由县农牧局负责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由县农牧局负责定期对持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经营效益、职业道德等内容,合格者可以继续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相关扶持政策,不合格者可参加次年的考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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