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政办函〔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办安字〔2014〕197号)和河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采挖“崖柏”等多年生树木的通知》(冀林字〔2014〕35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森林公安正在开展的“2014利剑行动”,从现在开始至2015年3月底,开始施行“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密部署
国家森林公安局“2014利剑行动”和全省森林公安“金网行动2014.2号”行动开展以来,我县认真部署、严格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我县境内部分地区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多年生树木、非法收购加工违法采挖树木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的认识,并依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区域、确保专人负责。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借本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麻雀、斑鸠、山鸡、野兔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售卖、加工崖柏、黄柏、小叶鼠李(麻梨子疙瘩)等多年生野生树木行为。县公安、工商、交运等部门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饰品加工摊点、餐馆饭店等野生动植物收售加工的主要场所的清理整顿,并将强化干线公路沿线、车站、物流的管控力度,严查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严格管控本辖区内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城镇、乡村、山区、湿地要各有重点,一旦发现非法猎捕、采挖、售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县森林公安局或当地公安机关。
三、从严惩处,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中,对查实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各地对发现的非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要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杜绝私自没收、私自处罚等现象;要强化保护管理责任,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责任落实到人,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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