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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 15:23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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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函〔20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按照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需对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和财政供养人数安排经费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及工资津贴补助等标准调整,凭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编制通知单、供给转移证和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个人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性支出全部银行化发放;聘用制人员工资、补助支出按政策规定由县财政拨付预算部门或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社会保障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部门或单位账户。

年初预算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由预算部门或单位包干使用,按月均衡拨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增加或减少预算需报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

年初预算预留的调资及津补贴等资金,动用前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执行。

二、正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部门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一般按月或季度执行均衡拨款,特殊情况需超时间进度拨款的,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批,但总支出不得突破预算部门年度正常公用经费指标。采用授权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三、专项公用经费支出。专项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批复的金额和用途执行,不得突破预算部门年度经费指标。其中:一次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拨付;一次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拨付。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县委、县政府大型会议费和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专项会议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会议主办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两办”提出申请,报县长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根据会议实际支出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向主办单位拨付资金。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培训由部门预算中支出,财政不予安排经费。

年初预算预留的维稳资金、年度考核奖励、县直机关修缮、着装单位换装资金等,动用时,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四、项目资金支出。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按年初预算安排执行,预算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有关合同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核验进度和资金情况提出拨款建议,预算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年初预算预留的项目配套资金、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前期费、重点产业扶持资金、偿债准备金等,需支出时,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五、上级专项资金支出。上级专项资金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预算部门安排支出时要按上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核验进度情况提出拨款建议,由预算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须报请县长批准。

六、预备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性支出可申请动用预备费追加临时预算外,其他支出一律不得动用预备费。预算部门追加临时预算,需填报临时预算申请表,报分管县领导审签、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办理。

七、预算拨款特急事项按资金拨付快速通道办法执行。

八、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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