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政办字〔2022〕8号
迁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的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省政府《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唐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迁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特种设备事故概念和分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概念。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特种设备,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下同)、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的一般事故及其以上事故。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燃气、热力公用压力管道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二)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因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由对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对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
四、应急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和职责。1、县成立迁西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预案的发布、启动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2、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专人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3、县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和使用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警预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事故初步核实和评估,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自救;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组织或配合实施救援和事故现场处置;配合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以及应急预案修订和补充的意见。
(三)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工业生产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商促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消防、人员救助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交运局负责参与协调事故吊运、挖掘等现场救援车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参与协调住宅小区、燃气、热力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救治、卫生防疫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县文广旅局负责参与协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参与协调教育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参与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国网冀北迁西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电力保障以及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移动迁西分公司、联通迁西分公司、电信迁西分公司负责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通讯保障以及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由县委宣传部门负责。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
五、预警预防
(一)日常管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安全负责,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在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二)预警管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管理,对企业报告、执法检查、检验机构通报、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以及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下同)通报等途径发现的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问题和突发情况等,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要求或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
(三)预警处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接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或建议,制定应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六、应急程序
(一)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确定事故性质,立即报告县政府。经初步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按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通知有关部门、通报属地乡镇(街道)。
3、事故报告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程度,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4)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4、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相关单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各乡镇、栗乡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调集力量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做好本预案启动准备。
(三)分级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响应,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自救。经判断超出事故发生单位自救能力的,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或有关工作要求,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发出相应工作指令,组建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成员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综合相关方意见建议制定,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方案要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或事故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以及事故波及范围超出我县行政区域等严重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报请上级予以支援。
(四)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救援指挥部应组织协调有关成员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和事故相关单位实施现场抢险救援。主要工作有:1、评估事故危害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及时、有序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防范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管控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区域,保护和提取现场相关物证,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和物资转移。3、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意见建议。4、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身、水源、空气等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5、应开展的其他现场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特种设备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经过、已确定或可能的遇险遇难人员、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危害以及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等救援所需情况,配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
(五)信息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事故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对外报道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宣传部门统一组织,有效引导舆情。
(六)应急结束。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转入正常状态。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4、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七、后期处理
(一)恢复与重启。1、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2、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无使用价值的依法履行注销程序;仍可继续使用的,须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总结和奖惩。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提供工作建议。2、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3、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信息和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的,以及扰乱、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迁政办〔2015〕44号文件自行废止。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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