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1]第6号)文件精神,为准确掌握我县保障性住房家庭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保障公平、公正,经迁西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现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轮候人员
二、年审时间:2019年7月9日至7月22日
三、年审地点:滨河社区居委会
四、年审依据
(一)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2410.47元)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五、年审的重点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人口结构及变动、就业等情况。
2、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工资性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等情况。
3、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包括房屋性质、来源、面积、结构和居住地点是否变化等情况。
六、年审所需提交的资料
1、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4、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5、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稳定工作的,提供由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准,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公章的证明;
7、学生在校证明等;
8、资产申报材料;
9、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七、相关单位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房产的核查和监督。
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车辆的核查和监督。
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八、相关要求
凡被年审保障对象务于年审后10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住建局住房保障及物业管理科,凡是未参加年审或未提供材料的家庭一律作为不符合保障条件对待,予以清退。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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