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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7 11:18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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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6项(有2项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2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对于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和下放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日内完成,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宣传,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衔接取消未取消、应承接下放未下放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迁西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2.迁西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附件1

迁西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

2

出海船民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我县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

3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我县无海洋

4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我县无海洋

5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6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主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

迁西县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2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

《护士条例》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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