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C)
建议字〔2020〕第18号
文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唱响稳定和谐主旋律”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8号),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对应的服务登记执行相应的政府指导价;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现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领导签发:王锦山
联系人及电话:马学才 0315-561170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迁西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传真:84371700 联系电话:0315-561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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