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公开要求,现将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公示如下:
迁西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有效的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当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六)给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
(七)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法证件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制科或教育培训中心报告颁证机构并声明作废,重新申领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法制科或教育培训中心上缴颁证机构注销。
第六条 局机关法制科和教育培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