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05 09:47:05

根据行政执法公开要求,现将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如下:

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执法队(室、中心)及其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各执法队(室、中心)及其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活动以及履行与之相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的要求实施执法行为。

第五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局长为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责。

第六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队(室、中心)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各岗位的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队(室、中心)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八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九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及执法规范制度。

第十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本队(室、中心)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各执法队(室、中心)及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是指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具体执行责任人实施的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局政策法规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作为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对各执法队(室、中心)的执法工作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行政许可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应当将相关材料立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结案后,承办执法队(室、中心)应当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科审查后统一归档;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结案后,承办执法队(室、中心)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第十八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每年应将执法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向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报告。

第十九条 各执法队(室、中心)及其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过错的,依据《迁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