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审计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审计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适用本制度: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设立投诉电话。
第四条 受理电话举报投诉或接待举报投诉来访,应当认真听取举报人或来访人的陈述,并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投诉的证据;是否已向其他部门投诉以及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六条 对各类举报投诉,经办人员均应根据投诉内容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应当受理的,呈报局领导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主体的;
(二)被投诉主体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
(三)投诉内容中没有具体投诉事项和没有指明违法违规详细情况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的;
(五)投诉事项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第八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经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投诉事项不实或查无实据的,报局领导审批,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投诉事项虽有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行政处罚的,由分管领导作出如下处理:与被投诉人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纠正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行为;责成被投诉人退出违规所得。
第十一条 投诉事项确有违规事实,情节较重、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投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受理和调查、丢失调查资料、泄露投诉内容或调查内容给被投诉人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315—5612560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