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审计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单位全称:迁西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县的审计工作。
(二)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4、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县的援助、贷款项目及财务收支。
6、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负责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理大案要案审计查证,以及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完成“上审下”任务。
机构设置:
迁西县审计局内设8个科室(中心):分别是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贸金融审计科、财政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计算机审计中心。
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县审计局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监督其真实、合法、效益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
收费和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无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县委组织部委托的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的文件。
申报材料:
工程结算项目报审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批文,须整理成册并附上清单。
2、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必须提供):包括招标文件原件(含招标图纸)、投标文件原件(商务标部分需同时提供投标报价电子版,刻成光盘报送)、上限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中标调整、答疑文件等。
3、工程合同或协议: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一律不予受理。原则上应提供合同备案原件,如为复印件,要由建设单位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4、竣工图:竣工图必须提供原件及电子文档,每页图纸必须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有完整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的签字,如没有监理单位,由业主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力隐蔽、管线拆除、照明亮化等工程必须提供施工时的相关照片。
5、施工图和图纸会审记录:必须提供经审查的施工图原件及电子文档,施工图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6、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后,送审结算书上必须经施工单位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员或造价师的资格印章及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工程结算书必须提供电子文档:刻成光盘,并在光盘上注明采用的软件及版本。
(3)工程结算书必须同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刻成光盘报送。
8、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和现场签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章,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及签证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对过期的签证不予确认。如特殊情况需要事后补办签证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予以认可。
9、质保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混凝土配合比实验报告、水泥化验单、软基试验报告单等相关试验资料等。
10、竣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手续和签章齐全的原件或复印件。
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可提供手续和签章齐全的原件或复印件。
12、其他与项目结算相关的资料。
13、项目报审资料明细清单:报审单位按以上1~12项顺序依次整理装订资料,列明项目报审资料明细清单,经手人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报审资料为复印件,要由建设单位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每页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一)审计机关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