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3、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4、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县卫生健康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5、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6、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7、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县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8、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民政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9、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县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0、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11、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以省厅为准,调整经办规程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