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1-03-12 11:30:47
迁西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河北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20〕3号)要求,规范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定如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迁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迁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统筹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商促局,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协调、监督检查、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促局共同管理,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河北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20〕3号)中资金支持方向为准绳,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促局)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迁西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