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迁西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发布于:2025-03-27 08:58:56


2025迁西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唐山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唐民字〔202156号)

8.《迁西县民政局关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通知》(迁民字〔201224号)

    9.《迁西县民政局关于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迁民字〔201516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虽高于我县低保标准,但符合支出型及成年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和《迁西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2.调查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核查工作。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录入省级核对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系统核对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低保评议小组。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低保评议小组。

4.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评议小组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审核确认公示。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 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10日前发放到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308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迁西县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52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5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185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3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由县民政局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民政局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4.唐山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转发《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民字201950

5.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唐民字20219

6.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迁民发201913

7.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迁民发201922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 

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县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 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县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5.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唐民通201630号)

6.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部队退役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的通知》(唐民通201729号)

7.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唐财社20183号)

8.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 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迁民字201627号)

9.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 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迁民字201630号)

10.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 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部队退役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的通知》(迁民字201715号)

11.迁西县民政局 迁西县财政局 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迁民发20183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我县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二级听力、言语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五、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与原件一致的低保证复印件,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2.村(居)委会调查。(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街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初审。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并告知原因。

4.复审。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5.审批。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资金发放。

我县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各乡镇(街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辖区内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汇总表、档案报县民政局和残联,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县的;

2.死亡的;

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被判刑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五、迁西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唐卫发201633号)

4.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迁西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迁政办函201659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卫生健康

三、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方案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12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2.截止到201611日年满60周岁,按本方案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原赤脚医生,不列入补助范围

1.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19871231日以后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四、补助标准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服务年限补助的形式,对符合本方案补助范围的原赤脚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剩余不满1年工作年限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五、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符合政策的原赤脚医生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初审工作组领取《迁西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申请人和各乡镇初审工作组要对原赤脚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作出承诺。村党支部、村委会、派出所、卫生院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刑事犯罪、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等出具意见。

2.资格初审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的原赤脚医生持《迁西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申请表》到乡镇初审工作组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并由审验人员确认后在复印件上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户籍证明和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赤脚医生身份认定及服务年限证明材料,包含: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的乡村医生的原始证明或相关的证人书面证明材料(本人原执业所在地原来或现任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原来或现任村干部、乡镇卫生院医生,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提交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人为非亲属关系且为中共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外调查证:乡镇初审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进行外调查证,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

3)初审公示:乡镇初审工作组根据出具的材料和证明,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原赤脚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进行逐一审查,初审合格后,在所在乡镇、村公示7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初审工作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初审工作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7天。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乡镇初审工作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3.组卷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初审工作组按照《迁西县原赤脚医生申报材料卷内目录》规定的顺序将认定证件资料建档后,连同迁西县原赤脚医生补助统计表(已满60周岁)、迁西县原赤脚医生补助统计表(未满60周岁)、《唐山市原赤脚医生补助统计表》和《唐山市迁西县原赤脚医生汇总表》纸质版(经签字盖章)上报县卫健局。

(四)复审上报

县认定工作组对各乡镇初审工作组上报的材料要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复审应邀请同乡镇5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并在乡镇、村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经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唐山市原赤脚医生补助统计表》和《唐山市迁西县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

(五)核准发放

根据文件认定符合标准的老赤脚医生每季度按标准发放。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2023163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参考国土部门数据)

五、办理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2023163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提供以下资料: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八、“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农业农村局、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迁西县教育局

三、补助对象

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家庭。

四、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

补助标准: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同时,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1500元。

补助期限在脱贫攻坚期,对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补尽补、直补到户。未脱贫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标注为“已脱贫(享受政策)”的贫困户继续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不再享受。

工作流程

1.明确对象。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 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 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部门)要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后,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对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 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需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 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资料由县级扶贫部门留档。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扶贫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向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河北省XX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贫困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落实补助政策。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迁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折)中。

 

 

   九、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参照范本)

2.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部署会议的通知(2017118

3.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西县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迁政办字201714号)

4.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迁政办字201860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范围

1. 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户籍仍然在我县。

2. 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12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1231日前。

3. 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 满足上述3个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5.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补贴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五、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记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 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 乡镇(街道)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 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 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 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乡镇(街道)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各乡镇(街道)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县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六、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农业农村局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人。

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20221号)

4、《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227号)

二、主管部门

迁西县水利局(迁西县移民迁建服务中心

三、扶持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安置在我县的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潘家口抽水蓄能电站、陡河水库、桃林口水库、龙江水库、密云水库、邱庄水库、三岔水库、沙那水库、洋河水库、黄土梁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200663024时的现状农村移民人口。

四、补助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水库移民,在扶持期限内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五、办理流程

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移民所在村(居)委会对上一年度(含以前年度)后扶人口进行筛查,对符合核减(停发)条件人员进行梳理登记,并将登记表在村(居)委会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公示照片及登记表报至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

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对村(居)委会所上报的核减(停发)登记表进行核实,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汇总的核减(停发)登记表、公示照片于每年110日前一并报送至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县级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将各乡镇上报表格汇总,核定本年度直补金发放人数,向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有关材料,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严禁分期、推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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