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莲花院镇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书
一、检查主体
东莲花院镇辖区内涉企行政检查由东莲花院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负总责,各职能科室配合。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2024年下放的权利事项清单内容中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四项执法清单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计划
(一)事项名称: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每年最多不超过5次,检查标准为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需在室内进行,禁止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二)事项名称: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检查标准为单位、个人禁止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事项名称: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规定除外,检查标准为农业经营主体需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四)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每年不超过2次,检查标准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需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