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2023年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10-16 15:36:10

一、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罚没事项清单
9.东荒峪镇人民政府(118项)
序号事项名称施行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施行依据
1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4对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5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6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7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8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9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10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限期拆除的,"不予处罚或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
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建设尚未竣工的,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内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0.8倍以下
的罚款";未经批准建设已竣工的,超过批准期限二个月内不拆除的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8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建设已投入使用的,拒不拆除的,妨害执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11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12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13对未经批准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14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15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6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7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18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 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 1 号)第四十条
19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予以警告,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20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21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22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23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2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25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26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27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2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29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30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3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14 号)第五十七条
3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14 号)第五十八条
33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四十九条
34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六条
35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五条
36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国务院令第 703 号)第十条第三款
37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第三十一条
38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39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40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1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4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3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第四十七条
44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
45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46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 年)第四十四条
47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48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49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修改)第九十四条
5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条
51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52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53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5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敀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敀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 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敀隐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56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57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58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敀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
5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九十六条
60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61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
6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H2013 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63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 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6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二十五条
65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六十二条
66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67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68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69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五十六条
70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六十九条
7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72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
73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75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五条
76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
77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78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唐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执行标准: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条执行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79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唐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条执行标准:一、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执行标准:一、在堤顶、坝顶、闸桥上雨后泥泞行车的,可以并处罚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二、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的,可以并处罚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四、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四十五条
80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唐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十条执行标准: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一)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执行标准:一、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二、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四十四条
81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82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 714 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83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84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85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86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87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88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89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90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91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92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9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9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95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96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97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98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99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10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101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102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10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104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105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106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0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08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109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110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111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112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13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114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115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16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117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18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东荒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