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东荒峪镇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在辖区内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人员应首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记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一、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2、需要对被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4、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制作现场照片及录像材料。
5、检查结束前,可将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调查完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7、综合执法大队将《行政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告知
1、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听证
(一)申请。(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
2、办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制作《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制作《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二)准备。(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办理人员应当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交被委托人。
2、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且上级机关同意的,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实施。整个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记录》。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机关负责人审阅。(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并通过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中止、终止。听证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制作《事项通知书》(听证中止通知)或者《事项通知书》(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延期。当事人未能在提出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及符合延期的证明材料。上级机关驳回申请的,制作《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制作《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审核
(一)法制审核
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被查对象认定错误,文书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其他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应出具《补证或补充调查通知书》,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准确的,通过法制审核。(纸质文书资料)
(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集体讨论,制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五、决定
(一)审查。办理人员按照规定对认定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对听证当事人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等进行审查。(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审批。审核人员根据提交的审查报告和材料,填写相应审批意见。办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行人员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六、执行
(一)相对人履行。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记录。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或邮寄方式送达本人,并备案。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并通过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移送司法。涉嫌犯罪的,制作《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报乡镇长批准后,制定作《行政案件移送函》,与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并移交公安部门。(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要求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