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迁西县东荒峪镇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
(共7类,177项)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19项 | ||||||
1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2 | 2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3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
4 | 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
5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委托下放 | ||||
6 | 6 | 农药经营许可(不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 委托下放 | ||||
7 | 7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委托下放 | ||||
8 | 8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委托下放 | ||||
9 |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委托下放 | ||||
10 | 1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委托下放 | ||||
11 | 11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委托下放 | ||||
12 | 12 | 食品经营许可 | 委托下放 | ||||
13 | 13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委托下放 | ||||
14 | 1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委托下放 | ||||
15 | 1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委托下放 | ||||
16 | 16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委托下放 | ||||
17 | 1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委托下放 | ||||
18 | 1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委托下放 | ||||
19 | 19 | 护士执业注册 | 委托下放 | ||||
二、行政确认 | 共16项 | ||||||
20 | 1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
21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22 | 3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
23 | 4 | 特困人员认定 | |||||
24 | 5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
25 | 6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
26 | 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
27 | 8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
28 | 9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
29 | 10 | 核发居住证 | |||||
30 | 11 | 暂住人口登记 | |||||
31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
32 | 13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
33 | 14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
34 | 15 | 优待证申领制发 | |||||
35 | 16 | 残疾人证办理 | |||||
三、行政给付 | 共14项 | ||||||
36 | 1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
37 | 2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
38 | 3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
39 | 4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
40 | 5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
41 | 6 | 地力补贴申领 | |||||
42 | 7 | 棉花补贴申领 | |||||
43 | 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
44 | 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45 | 1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 |||||
46 | 11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
47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和护理补贴 | |||||
48 | 13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
49 | 14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
四、行政奖励 | 共1项 | ||||||
50 | 1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
五、其他行政权力 | 共6项 | ||||||
51 | 1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
52 | 2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
53 | 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
54 | 4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
55 | 5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
56 | 6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
六、行政备案 | 共5项 | ||||||
57 | 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58 | 2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
59 | 3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
60 | 4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
61 | 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
七、行政处罚 | 共116项 | ||||||
62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处罚 | |||||
63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64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
65 | 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66 | 5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
67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68 | 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
69 | 8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70 | 9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
71 | 10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
72 | 11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73 | 1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74 | 13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
75 | 14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76 | 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77 | 1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
78 | 17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
79 | 18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
80 | 1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
81 | 20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
82 | 21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
83 | 22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84 | 2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85 | 24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86 | 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87 | 26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
88 | 2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
89 | 28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釆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
90 | 29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
91 | 3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92 | 31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93 | 3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94 | 33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5 | 3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96 | 35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
97 | 36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
98 | 3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99 | 3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
100 | 39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101 | 40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02 | 41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03 | 42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04 | 43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
105 | 44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
106 | 45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07 | 46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108 | 4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109 | 48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110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
111 | 50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112 | 51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113 | 52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
114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
115 | 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116 | 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17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18 | 57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19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120 | 59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21 | 6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122 | 6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123 | 62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
124 | 63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釆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
125 | 64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26 | 65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127 | 66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8 | 67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129 | 6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30 | 6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131 | 7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
132 | 71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33 | 7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
134 | 7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135 | 74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136 | 75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
137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138 | 77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
139 | 78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
140 | 79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141 | 80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
142 | 81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
143 | 82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
144 | 83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45 | 84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46 | 85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47 | 86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48 | 87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49 | 88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50 | 89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51 | 9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52 | 9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委托下放 | ||||
153 | 92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
154 | 93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155 | 94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156 | 9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157 | 96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158 | 9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159 | 9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
160 | 9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
161 | 1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162 | 101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
163 | 102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164 | 103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165 | 104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6 | 105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
167 | 10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168 | 107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
169 | 108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
170 | 109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71 | 110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172 | 111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173 | 112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
174 | 113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
175 | 114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
176 | 115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
177 | 116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权责清单事项事项分表 | ||||||||
(共7类,189项)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第四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登记备案,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存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论证而不举行论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6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不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改)第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9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0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对乡村医生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1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2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向监管部门推送信息或推送不及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3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4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5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委托下放 | |
17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委托下放 | |
1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9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人力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20 | 行政确认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确认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 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十六条 2.《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确认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核的不予审核,或者对不应审核的予以审核;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审查和监督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生登记)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迁移)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十三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五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注销)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十一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立户分户)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住证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确认 | 暂住人口登记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0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确认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确认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等要求审批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行政确认 | 优待证申领制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12月)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村、乡镇(街道)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于审核的,予以审验。 4、送达责任:将通过审验的优待证通过乡镇下发个人。 5、事后监管责任:优待证只能由本人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待遇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的; 4、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新办)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换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注销)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确认 | 残疾人证办理(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围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 〔2017〕 34号)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落实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条款号:通知全文;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后,录入省优抚系统,按照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审批档案,留存下拨台帐,及时将资金通过乡镇发放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待遇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的; 4、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两参人员身份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补助金。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两参人员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将资金通过乡镇拨付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待遇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的; 4、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优抚对象身份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医疗保障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大病救助审批材料,留存下拨表,及时将资金通过乡镇发放个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待遇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的; 4、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依据文号: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受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的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对受灾人员的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对申请材料不认真审查导致错误作出对受灾人员的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不予作出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决定的。 4.在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依据文号: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受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的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对受灾人员的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对申请材料不认真审查导致错误作出对受灾人员的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不予作出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决定的。 4.在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给付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给付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2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给付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给付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3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给付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给付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4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报人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给付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给付的进行解释说明。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5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责任:受理受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的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对受灾人员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高龄津贴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贪污、挪用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和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和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2.《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核对家庭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保〔2016〕281号;条款号:第二条; 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乡镇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退出提交的资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退出保障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 3、奖励责任:按奖励范围、层次、要求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或不予以审批的决定,对不予审批的进行解释说明。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或不予以审批的决定,对不予审批的进行解释说明。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其他行政权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或不予以审批的决定,对不予审批的进行解释说明。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或不予以审批的决定,对不予审批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7月24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 1.告知责任:由乡级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服务场所或手机端办理方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办事人员不积极告知的; 2、告知情况不明确、清晰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保〔2016〕281号;条款号:第二条; 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乡镇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退出提交的资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退出保障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给付租赁住房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资金发放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行政备案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9 | 行政备案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 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0 | 行政备案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行政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社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行政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社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行政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1.《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3.《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她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社注销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证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证照。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78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审批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9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不按照规定催告当事人的;3.未派员到场监督的;4.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的;5.未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不按照规定催告当事人的;3.未派员到场监督的;4.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的;5.未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03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证照。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督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畜禽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五)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七)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九)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国家、省、市等其他规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农药生产企业和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③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④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⑤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H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下级交通运输部门报请查处、经举报核实、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实施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检查责任: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实施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委托下放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资料审查、现场踏勘、论证和评估。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土地开发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腐败行为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临时用地的审核意见。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用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组织现场检查后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临时用地的审核意见。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用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耕地质量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化验检测、评价等级等。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并建立档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纠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评价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价的不予评价;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4、从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迁西县东荒峪镇人民政府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