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发布于:2023-03-02 16:22:24
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城区常住居民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各类学校,按实有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2元/人/月(由单位支付);
(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诊所,按床位收取2元/床/月。床位使用率县医院按80%计算,其他医院、诊所按70%计算;
(四)多功能宾馆、旅店、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2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计收),床位使用率按50%计算;
(五)饭店、水产商店、蔬菜商店,按营业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0.2元/平方米/月;
(六)农贸、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5元/摊位/月;临时摊位参照固定摊位标准执行;
(七)除县城区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乡镇以外的乡镇、村、单位自运生活垃圾到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计重收费标准为15元/吨,由垃圾厂对乡镇、单位年终结算。
三、收费主体: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计费单位:3元/户/月;2元/人/月;2元/床/月;0.3元/平方米/月;0.2元/平方米/月;5元/摊位/月;15元/吨。
五、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冀税发【2021】59号。
六、收费范围:
我县城区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且需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1.通过“非税平台”电子税务局缴纳;2.直接收缴;3.所收费用直达国库。
九、减免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停产期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可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5611861
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