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于:2022-11-18 09:23:59
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执收主体: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计费单位: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
收费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收费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收费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减免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地点:迁西残联就业服务中心304室
监督举报电话:0315-5627296
迁西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