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的通知
发布于:2021-09-01 14:36:44
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原河北省物价局冀价政调〔2018〕42号)和河北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唐山市停车管理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停车管理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2021]2号),现就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一)对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目前我县此类停车场有:迁西县凤凰山旅游区停车场、景忠山景区停车场、青山关景区停车场、潘家口水库停车场;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目前我县此类停车场有:迁西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及市场情况自主制定。
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的要求: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2、具有依法设置、合适的停车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施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
1、明码标价以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2、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定价方式、收费依据、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名称、场地泊位数、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服务监督电话、主管单位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收费标准有区间的,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3、标价牌应当设置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要做到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努力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停车收费文件与此不符的,自行废止。
2021年7月9日
抄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政府
抄送: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