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生态环境局)

    发布于:2021-05-10 15:39:23


迁西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生态环境局)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省级业务指导部门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县级实施部门
305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级、市级、县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13日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
306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级、市级、县级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
307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发布,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九条。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
308环境科普教育培训指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发布,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九条。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
309空气、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发布,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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