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迁西发布

来源:迁西发布     发布于:2025-09-24 08:44:08


迁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迁政通〔2025〕2号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县委、县政府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含线上支付、线下交易,走街串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下同),严禁生产、销售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下同)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二、“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

三、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散煤《质检报告》运输散煤,无《质检报告》运输的,一律先行暂扣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非法储存、燃用劣质散煤和民用劣质型煤,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乡镇、街道组建散煤管控网格化监管队伍,建立网格化管控监管机制,及时发现运输、生产、销售、存储、燃用劣质散煤(型煤)的行为。

六、对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5720315”、“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属地乡镇、街道执法队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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