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开展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
来源:迁西发布 张旭 马冬冬 发布于:2021-05-18 15:30:06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工作,深入推进文明养犬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县创城办、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了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志愿服务人员先后到县城滦水湾公园、板栗博物馆广场、东山公园等人员密集处,通过发放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规范养犬的重要性,以及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流程等内容,并对溜犬不拴绳、不携带犬粪清理工具、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居民现场进行了劝阻和教育,号召广大群众溜犬拴绳、给犬佩戴嘴罩、犬粪自清,争当文明养犬人。
宣传活动得到了广大养犬群众的积极响应,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宣传增强了法律意识,以后会更加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迁西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明养犬工作,深入推进我县文明养犬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我县文明养犬工作发布通告如下:
本县城区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一律没收非法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不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携犬出户不佩带犬牌、遛犬不拴犬绳的,暂扣犬只,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携带犬只出户不清理粪便的,责令自行清理粪便,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没有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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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公安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