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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8 11:39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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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我县制定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取消6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县本级涉及迁西县公安局、迁西县行政审批局、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3家单位共13项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县范围内将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县本级涉及迁西县行政审批局、迁西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2家单位共5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按附件1中“具体改革举措”落实,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县范围内对37项中央层面设定(其中县本级涉及迁西县行政审批局、迁西县公安局、迁西县消防救援大队等3家单位共13项事项)、4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市县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县本级承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2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388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县本级涉及事项51项,详见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通过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形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实施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上级下放审批权限的,监管部门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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